贺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7年11月07日 16:58  点击:[]

 

贺州学院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试秩序,保障参加考试学生(以下简称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贺州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院教200677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考试是指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参加的校内学业考试和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在我校设立考点并由我校负责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考试违规分为违纪和作弊两种。考试违纪是指考生不遵守学校的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考试违规行为。考试作弊是指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四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特别是具有通信、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听监考教师调动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五)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六)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七)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试图获取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较严重作弊:

 

(一)使用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二)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者;

 

(三)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四)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较严重作弊的行为。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较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参加正常补考的资格,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严重作弊:

 

(一)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二)偷盗试卷或答案的;

 

(三)在校期间第二次作弊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

 

的。

 

对有上述所列考试严重作弊行为之一的考生,取消其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该门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场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考试,其当次考试的成绩无效。情节较为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了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一旦查有实证,则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其学籍。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条对校内学业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二)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将考生违规记录、作弊物证、旁证材料等及时送交考生所在二级学院。

 

考生所在二级学院对考生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据进行审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笔录,由考生本人在笔录上签字;考生本人应写检讨和认识。

 

考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贺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照表格流程要求办理。

 

(三)学生工作处按照《贺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相关学生进行处理。拟对违规考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的,由学工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拟对违规考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对学校组织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考员或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并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二)监考员应及时将违规考生带到考试违规处理小组,并将考生违规记录、作弊物证、旁证材料等送交考试违规处理小组。

 

(三)考试违规处理小组对考生违规记录及相关证据进行审

 

核;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做好笔录,由考生本人在笔录上签字;考生本人应写检讨和认识。

 

考试违规处理小组将考生违规相关材料送交考生所在二级学院。

 

(四)考生所在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贺州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并将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

 

(五)学生工作处按照《贺州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相关材料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拟对违规考生作出记过及以下处分决定的,由学工处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拟对违规考生作出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按照《贺州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申诉者如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

 

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各有关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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