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7年11月07日 16:50  点击:[]

 

贺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

 

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切实做好学生转专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贺州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自主选择原则。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着自愿原则,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根据转入专业的要求,由转入学院择优录取;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均有申请转专业的权利,学校按照公开报名、公开考核、宏观控制的程序进行。

 

(三)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条 转专业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它专业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无原专业者;

 

(四)创新创业方面确有专长且表现优异者;

 

(五)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

 

(七)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和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三)正在休学或应作为退学处理者;

 

(四)作为高水平运动员、专升本、预科生等特殊类招生被录取者;

 

(五)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六)转学者。

 

第四条 转专业的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学校每学期受理一次转专业申请,具体时间及程序为:

 

(一)第十二周,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填写《贺州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转专业材料。转专业材料主要有:(1)《贺州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2)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一)、(二)、(四)、(五)款申请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二)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思想品德鉴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交转入学院;转入学院要对转专业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有面试和面试+笔试两种,具体考核方式、内容和要求由转入学院确定。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二)、(三)、(六)、(七)款情况的不用考核;

 

(三)第十五周前,转入学院将审核结果及上述转专业材料报教务处;

 

(四)第十八周前,教务处完成对转专业学生的有关复核工作,将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校内公示(为期5天),对公示无异议者,由教务处报学校审批;

 

(五)每学期放假前,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

 

(六)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并在下学期开学时到转入专业报到注册。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中第(三)、(六)款的学生在复学时填写《贺州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第五条 转专业后的学籍处理

 

(一)各学院在新学期开学后,做好学生档案的转出和接收工作;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入新专业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缺考,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三)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毕业资格及学士学位授予按转入专业要求执行;

 

(四)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且学时数不少于转入专业学时数的,成绩和学分仍然有效;其他已修课程学分,可纳入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

 

(五)转专业的学生,入学满一学期的,可以转入同一年级相应专业学习;入学满两个学期及以上的,转专业时原专业所开设必修课学分未达到转入专业同期开设必修课学分60%的,原则上安排到下一年级学习(创新创业方面确有专长且表现优异的学生除外);

 

(六)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前的学习时间,计入总学习年限。学生累计在校实际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弹性最高学习年限。

 

第六条 其它

 

(一)转专业应在招生时同批次专业间进行,且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二)艺体类专业不能转入非艺体类专业,但可在同类专业内互转;

 

(三)转专业后的学费,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自办理转专业手续起执行;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学校原下发的《贺州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教〔201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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