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2023年12月27日 10:29  点击:[]



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发扬学术民主,规范学术管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贺州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各项学术活动,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遵守学术规范,鼓励学术创新,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二级组织,分别为校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设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的章程开展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确定人数,经民主推荐选举产生,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并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委员名单,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经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基层学术委员会。基层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基层党政联席会议在征询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基层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名、副主任委员1名,由基层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委员可以连任,但连任人数不超过上届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德才兼备、身体健康、学术活跃,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设秘书组,秘书组设在科研处。秘书组设秘书长1人,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任命。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津贴和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以支持委员开展考察交流,掌握学术动态,研讨学术问题,提高履责能力,调动委员参加学术委员会活动的积极性。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审定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审议学科资源配置方案;

(四)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

(六)审议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标准;

(七)审定学术道德规范、争议处理规则,对学术争议事项进行判定,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

(八)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九)评定或推荐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成果和奖项;

(十)评定高层次人才、拟聘任或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

(十一)受学校委托,对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计划、科研经费预算、重大科研项目申报、国内外重大合作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十二)学校委托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基层学术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审议本单位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学位授予、学术交流、学术道德等学术事务。具体职责在基层学术委员会章程中规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据章程履行职责,恪尽职守,正确运用学术权力,遵守学术规范。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参加会议的委员应达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与委员本人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二十四条 涉及学校重大的学术议题,可先咨询校内外有关专家,再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或直接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相关单位和当事人如对学术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须在7个自然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征得不少于1/3的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2016420日制定的《贺州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科〔20163号)同时废止。



下一条:关于印发《贺州学院关于加强学术诚信廉政风险防控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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