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2017年10月27日 19:51  点击:[]

 

贺州学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

 

公益服务活动管理办法

一章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院和中等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意见》(桂政发200727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坚持资助与育人相结合,激励与引导受助学生自强自立、感恩社会、回报社会,提升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活动对象和要求

 

第二条参加对象。本办法所称受助学生是指当学年享受国家、社会、学校、个人各级各类助困类奖励或资助(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中国建设银行少数民族贫困大学生成才计划奖(助)学金、新生特困生助学金、学费减免等)且有劳动服务能力的学生。

 

第三条工时计算标准。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的工时根据受助额度计算,具体为:当学年需完成工时(小时)=受助金额/500(元)

 

第四条工作要求。

 

(一)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采取学校和各二级学院组织及受助学生个人自行参加的方式进行,以二级学院组织为主。二级学院要尽可能地创造机会和条件,提高学生参与的积极性。

 

(二)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需在课余时间进行,不得占用上课时间。校内活动为二级学院组织的,审批权由二级学院负责,各部门组织的,审批权由各部门负责,校外活动的审批参照《贺州学院学生外出活动管理规定》执行。

 

(三)活动要立足校内,且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前提下进行。

 

(四)受助学生参加活动要注意安全,各用人部门需在活动开始前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严禁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或参与有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危险的劳动。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贺州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条工作方式与内容。可以集体与分散相结合的形式进行,受助学生一般可参与以下活动:

 

学校或各二级学院开展的大型活动服务工作;校内教学楼、学生公寓楼道及其它公共场所的保洁工作;图书馆、多媒体教室、实验室相关服务工作;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临时性或辅助性工作;学校或二级学院(不包括班级)统一组织的社会公益志愿服务(如到敬老院、福利院等地服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送科技、文化、卫生下乡等)等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考核

 

第六条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活动实行认证制度,由学生工作处统一发放《贺州学院学生义务劳动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登记册》实行一人一册制,不得转借他人使用,严禁自制《登记册》或他人代为参与活动。

 

第七条《登记册》的认证:学校组织的活动,由主办部门盖章认证;学生团体组织的活动由校团委盖章认证;校外活动,需服务单位或服务对象盖章、签字,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处盖章或辅导员签字认证。《登记册》登记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多报,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每次活动结束、认证以后,由学生本人保管《登记册》,每年610日前交所在学院审核一次。

 

第八条《登记册》如有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学院申请,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补发,已完成工时凭相关证明补签。

 

第九条受助学生每学年需按要求完成规定的工时,不完成者,下一学年不再享受各类助困类奖励或资助。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受助学生,需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说明具体原因,经所在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负责本院受助学生参加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每年审核工作结束后,填写《贺州学院学生义务劳动情况汇总表》于 625日前 交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二条受助学生参加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不属于勤工助学,不另发报酬。

 

第十三条各类有偿活动不得纳入义务劳动和公益服务活动范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校内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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