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同济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2017年10月27日 20:45  点击:[]

为激发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鼓励学生刻苦钻研、开拓创新,承传“同舟共济,自强不息”的同济精神,促进学生努力成为知识、能力、人格等各方面健康发展的有用之才,上海同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我校设立“贺州学院同济奖学金”。结合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特修订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一)品德优良,严于律己,团结同学,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0%

(三)曾担任学生干部,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积极主动,在自己负责的工作岗位上做出显著成绩。

(四)同等条件下,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赢得荣誉的优先推荐。

三、评选名额

全校评选名额共12人。每个二级学院可推荐1名候选人参评,各校级学生组织可推荐1名候选人参评。

四、奖励标准

2000/人。

五、评选办法

(一)每年评审一次,在10-11月组织评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根据评选要求推荐。

(二)由校同济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进行校评、公示。评审工作组由学工处5人、校团委1人、教务处1人、学生干部代表2人、二级学院教师代2人组成。

(三)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校学〔20155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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