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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捐赠

贺州学院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

2012年06月26日 09:34 校友会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接受社会捐赠,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保障捐赠者和学
 
校双方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为学校发展募集社会
 
捐赠,合理规范地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捐赠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或校友会是接受社会捐赠的具体办理机构,负责对捐赠项目、捐赠财物、捐赠信息等实施管
 
理,保障社会捐赠效益的发挥。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规、政策,制定学校拓展办学资源的规划和管理办法;
 
   (二)广泛联络校友及海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沟通联系工作;
 
   (三)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四)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捐赠者反馈信息;
 
   (五)安排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第四条 社会捐赠资金进入贺州学院专户,各项捐赠资金按项目独立设帐核算、专款专用,并定期编制财
 
务报表。
 
    第五条 捐赠项目启动后,根据捐赠协议,学校制定捐赠项目管理使用计划书,学校各有关单位按照计划书
 
要求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或校友会会同学校监审部门对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
 
收,确保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学校或校友会定期向捐赠者反馈捐赠财物的使用管理或捐赠项目实施情况。对捐赠财物、项目成果
 
或竣工情况等信息及时告知捐赠者。
 
第三章  捐赠原则及方式
 
    第八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捐赠自愿原则。各类捐赠须是捐赠者的自愿行为;
 
   (三)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需要相统一原则;
 
   (四)坚持捐赠资金与实物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捐赠方式
 
    捐赠方式分为货币捐赠与实物捐赠;指定用途捐赠与非指定用途捐赠。具体方式根据捐赠者意愿,由学校
 
与捐赠者协商确定。
 
    第十捐赠项目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对象的用途,分为以下类型:
 
   (一)文献出版和展览类:包括资助校史、学术著作、宣传画册、宣传片等的编辑出版和校史展览的捐款。
 
   ( 二)基础设施类:包括资助已建、在建和待建的各种建筑物(会议厅、教室、教学楼等)、历史建筑的
 
修缮改造以及道路、桥梁、树木、绿化景点等建设。
 
   (三)奖助金类:包括优秀大学生奖学金、优秀教师奖励基金、学生海外留学基金、贫困生助学金的捐赠。
 
   (四)科研创新基金类:包括科研项目合作、共建重点学科、教师科研基金、大学生创新基金等项目的捐
 
款。
 
   (五)人才及实验室建设类:包括首席教授岗位、特聘教授岗位、实验室等的捐赠。
 
   (六)实物捐赠类:包括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学校发展中的历史资料、实物或其他物品的捐赠。
 
   (七)根据捐赠者意愿设立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四章  捐赠流程
 
    第十一条 捐赠个人或单位事先与学校或校友会取得联系,重大捐赠项目由学校与捐赠者进行洽谈。
 
    第十二条 学校或校友会与捐赠方共同审议确定最终协议文本,并交学校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学校主管领导或学校校友会代表人代表学校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学校或校友会负责跟踪捐赠资金到位情况,所有捐赠款项一律进入专用账户,并按捐赠协议统一
 
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除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外,均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捐赠基金的设立及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以货币形态捐赠设立的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用途)和限定
 
性基金(捐赠者指定用途)。
 
    第十七条 除奖励金、助学金、奖学金外,以捐赠方署名设立的专项基金,其捐赠金额原则上不少于10万元。
 
    第十八条 各项基金因完成功能、协议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终止时,由学校或校友会提出终止申请,报学校审核。
 
    第十九条 基金终止时,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六章   捐赠致谢
 
    第二十条 学校对所有捐赠人或捐赠组织颁发捐赠证书,授予捐赠纪念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定期在校园网、校报上刊登捐赠者姓名及捐赠金额,并对大额捐赠进行专题宣传。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捐赠者姓名汇编成册,存放校史馆、档案馆,以垂永久。
 
    第二十三条 对冠名捐赠项目,按捐赠人和学校的约定,履行冠名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发展需要,聘请捐赠者为学校顾问教授、兼职教授、研究生合作指导教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捐赠者与学校协商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或校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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