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17年10月27日 19:27  点击:[]

 

贺州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及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立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成立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财务处、教务处、后勤处、各系等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各系成立学生资助工作组。资助工作组由系主任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学生辅导员担任成员。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配置合理,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五条根据《广西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桂教资助20071号)提出的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以下三档: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家庭遭遇重大疾病、重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高等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为限)和农村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纯收入作为界定标准,月人均纯收入低于80元)维持日常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的学生,属于“困难”。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资助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每学年负责布置和安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教育部统一印制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通过各系辅导员发放《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特困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需提供乡镇民政部门的特批证明,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需提供相关事件发生证明材料)。同时,登陆“广西学生资助网”http://www.gxxszz.cn/点击“高校贫困生申请”进入,申请并打印《贺州学院贫困学生申请表》。并将上述全部材料上交班级和系部审核和认定贫困生等级。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以只登陆“广西学生资助网”http://www.gxxszz.cn/点击“高校贫困生申请”进入,申请并打印《贺州学院贫困学生申请表》,不再提交《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需重新认定困难等级的,可以重新提交《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登陆“广西学生资助网”http://www.gxxszz.cn/点击“高校贫困生申请”进入,申请并打印《贺州学院贫困学生申请表》。

 

  (二)每学年秋季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贺州学院贫困学生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贺州学院贫困学生申请表》和《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系学生资助工作组严格根据实际情况认定贫困等级。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要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审核。

 

 (四)各系学生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建立本系贫困生档案,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困难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学生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系学生资助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本系资助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贺州学院贫困学生申请表》和《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广西学生资助网”上给予逐一确认,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七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或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以进行走访慰问。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作假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各系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的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根据证明材料做出认定调整。

 

第八条各系在对区内考入的新生进行家庭贫困状况认定时可以参考自治区已建立的高中贫困生档案数据库的记录情况。

 

 

 

 附件:《贺州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附件【附件.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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